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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偉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4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玖肆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48號被告徐偉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佐。
惟該案所查扣物品(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9427公克),經鑑驗結果屬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在卷可稽;
且因此毒品(屬於違禁物)已附著於該包裝袋,而難以單獨析離,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自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9427公克、驗餘淨重0.9415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各1份附卷可考(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113號卷第36至39、94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至包裝上開白色或透明晶體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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