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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志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70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7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暨其包裝袋參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志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035、3177、370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71、2282、2486、36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聲請書漏載)、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列為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均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8月16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035、3177、370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71、2282、2486、36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而被告於111年6月5日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111年12月8日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如附表檢驗結果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及扣案物照片等存卷可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實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共3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又送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新北地檢署偵查案號 扣案物 檢驗結果 鑑定報告 1 111年度毒偵字第3700號 白色粉末1包(淨重0.6434公克,驗餘淨重0.1373公克)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7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2 112年度毒偵字第71號 白色粉末1包(淨重0.599公克,驗餘淨重0.0935公克)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3 米白色粉末1包(淨重0.0488公克,驗餘淨重0.0476公克)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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