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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伯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顏伯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佐。
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0年12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可佐,屬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前於110年11月15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7月20日執行完畢,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68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毒品成分 1 圓圈三角方形圖案(魷魚遊戲名片上的符號)銀色包裝袋之殘渣袋1個 經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圓圈三角方形圖案(魷魚遊戲名片上的符號)銀色包裝袋內含黃綠色粉末1包 驗餘淨重0.878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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