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319,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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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昊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6945號、111年度偵字第1970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945號、111年度偵字第19707號被告林昊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期滿。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1.066公克【聲請意旨誤載為0.192公克,應予更正】)、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膠囊20顆(驗餘淨重4.930公克)、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錠5顆(毛重共計1.98公克)、含第二級毒品MDMA、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成分之藥錠1顆(毛重0.47公克)、含第二級毒品MDMA、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粉末1包(驗餘淨重0.192公克【聲請意旨誤載為1.066公克,應予更正】)等物,均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而大麻、甲基安非他命及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均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8月23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945號、111年度偵字第1970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同年9月14日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863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113年3月13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參。

該案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均確檢出如附表「毒品級數、種類」欄所示成分,有該公司110年11月1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8紙在卷可稽,均堪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至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4只,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送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毒品級數、種類 備註 鑑定報告頁數 1 透明膠囊20顆(含包裝袋1只) 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 內含棕色結晶粉末(毛重6.8公克、淨重4.933公克、剩餘量4.93公克) 110年度毒偵字第6945號卷第105頁 2 黃色圓形藥錠1顆 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 毛重0.42公克、淨重0.252公克、剩餘量0.188公克 110年度毒偵字第6945號卷第109頁 3 粉膚色圓形藥錠1顆 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 毛重0.39公克、淨重0.219公克、剩餘量0.157公克 110年度毒偵字第6945號卷第113頁 4 粉紅色圓形藥錠2顆(含包裝袋1只) 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 毛重共0.68公克、淨重共0.515公克、剩餘量共0.457公克 110年度毒偵字第6945號卷第117頁 5 水藍色貝殼形藥錠1顆 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 毛重0.49公克、淨重0.308公克、剩餘量0.222公克 110年度毒偵字第6945號卷第121頁 6 淺咖啡色圓形藥錠1顆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 毛重0.47公克、淨重0.291公克、剩餘量0.212公克 110年度毒偵字第6945號卷第133頁 7 乾燥植物1包(含包裝袋1只) 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毛重1.38公克、淨重1.076公克、剩餘量1.066公克 110年度毒偵字第6945號卷第123頁 8 土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 毛重0.43公克、淨重0.236公克、剩餘量0.192公克 110年度毒偵字第6945號卷第1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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