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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278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278號被告陳國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經鑑驗結果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之成分,有附表備註欄所示毒品鑑定報告可參(其中聲請書誤載為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111381257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本院逕予更正如附表編號2備註欄2所示),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278號為緩起訴處分(聲請書僅記載偵查案號,漏載緩起訴處分等情),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6565號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3年1月14日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執行卷證無訛。
該案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品項,均經檢出海洛因成分,有附表編號1備註欄所示資料在卷可佐,堪認附表編號1品項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均屬違禁物,至包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而本案查扣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扣案物品經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編號2備註欄所示資料在卷可稽,確屬違禁物無訛,然被告於偵查中稱:海洛因是我施用剩的,甲基安非他命及吸食器是林嬑如的(見毒偵字第2278號卷第53頁反面),且林嬑如於警詢時亦稱:海洛因是陳國慶的,甲基安非他命及吸食器是我的,我用來施用毒品的(見毒偵字第2278號卷第10頁反面)。
從而,扣案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依現有卷內資料無從認定係被告所有之物,則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乃屬林嬑如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重要證據,而此部分犯行後續之處理結果為何,未見檢察官於聲請意旨中敘明,自不宜准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 (含數量/重量)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驗餘淨重0.39公克)暨其外包裝袋2個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第2278號卷第17至19頁) 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5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9810號鑑定書(毒偵字第2278號卷第49頁),鑑定結果: ⑴米黃色粉末檢品1包(驗餘淨重0.09公克),經檢驗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一級毒品嗎啡成分。
⑵米白色粉末檢品1包(驗餘淨重0.3公克),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第2278號卷第17至19頁) 2.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毒偵字第2278號卷第48、47頁),鑑定結果: ⑴白色或透明晶體4包(合計驗餘量0.270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量0.0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⑶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合計驗餘量0.7395公克),檢出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②二甲基碸。
3.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5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9810號鑑定書(毒偵字第2278號卷第49頁),鑑定結果: 白色粉末檢品1包(驗餘淨重0.17公克),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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