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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錫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0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00號被告蕭錫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節,此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各1份附卷為證,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分別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檢出成分 鑑定書 一 淺粉紅色粉末檢品2包(含包裝袋2個,淨重27.19公克,驗餘淨重26.86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共5.37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9月14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0300號鑑定書 白色粉末檢品1包(含包裝袋1個,淨重3.01公克,驗餘淨重2.79公克) 米白色粉末檢品1包(含包裝袋1個,淨重1.54公克,驗餘淨重1.52公克) 碎塊狀檢品3包(含包裝袋3個,淨重7.74公克,驗餘淨重7.68公克) 二 白色透明晶體共2包(含包裝袋2個,淨重4.01公克,驗餘淨重3.99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非他命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北市鑑毒字第77號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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