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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聖澤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貳個、吸食器貳組及玻璃球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聖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8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2個、吸食器2組及玻璃球1支,係屬違禁物,爰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8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殘渣袋2個、吸食器2組及玻璃球1支,經乙醇沖洗,均檢出其內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2年5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在卷可憑(聲沒字卷第4至5頁),因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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