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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景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3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7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914號被告吳景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惟該案所查扣物品,經鑑驗結果或屬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總淨重0.4802公克,總驗餘淨重0.4772公克),抑或檢出有海洛因微粒附著(注射針筒4支及殘渣袋3個),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2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
且因此等毒品(均屬於違禁物)均已附著於各該包裝袋、針筒,而均難以單獨析離,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扣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2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附表編號1所示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及裝盛前開海洛因之包裝袋,因有海洛因黏附其上無法析離;
附表編號2、3所示物,因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名 稱 數量 檢驗結果 1 白色粉末 2包 淨重0.4802公克、取樣0.0030公克,驗餘0.4772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針筒 4支 以乙醇溶液沖洗針筒,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3 殘渣袋 3個 以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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