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340,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登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756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218號),聲請人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三八四公克,含外包裝袋)及吸食器一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康登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56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2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384公克)、吸食器1組,經送鑑定之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2年10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56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2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5218號卷第46頁正反面);

於112年9月3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0434公克,驗餘淨重0.0384公克)及吸食器1組,經送鑑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考(見 毒偵字第5218號卷第16至18頁、第45頁),且吸食器內所殘留之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亦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