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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昌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參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參肆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450、5370號被告吳昌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0.173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348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明文規定;
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450、53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菸草1包(淨重0.2784公克,驗餘淨重0.1733公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235公克,驗餘淨重0.2348公克),經送驗後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1年9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查(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370號卷第47頁、111年度毒偵字第2450號卷第4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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