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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冠龍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冠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252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惟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吸食過之白色香菸2支,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6231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0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既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明定之第一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3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2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0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毒品檢驗結果 毒品檢驗報告 備註 1 白色香菸 2支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0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聲沒字第28號卷第3頁) 吸食過之白色香菸,淨重0.6300公克,取樣量0.0069公克,驗餘淨重0.6231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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