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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20號、第82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紅色汽車圖案黑色包裝袋之殘渣袋玖個(毛重柒點捌貳玖肆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蘋果綠色粉末肆包(驗餘淨重貳點柒捌肆陸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蘋果綠色圓形錠劑拾壹顆(驗餘淨重柒點參參貳伍公克) 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育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20號、第8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咖啡包殘渣袋9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咖啡包4包(驗餘淨重2.7846公克)及錠劑11顆(驗餘淨重7.3325公克),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20號、第8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紅色汽車圖案黑色包裝袋之殘渣袋9個(毛重7.8294公克)、蘋果綠色粉末4包(驗餘淨重2.7846公克)、蘋果綠色圓形錠劑11顆(驗餘淨重7.3325公克),經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6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11年8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及111年8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在卷可憑,確屬違禁物無疑,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自應包含於上開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勁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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