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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又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5103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驗餘總淨重3.8595公克)及其外包裝袋7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涂又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1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7包(淨重共3.9659公克【聲請書誤載為3.9656公克】)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1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5103號卷第101頁及背面);
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7包(驗前總淨重3.9659公克、驗餘總淨重3.8595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1年6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各1份附卷可考(見毒偵字第5103號卷第11至13、34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7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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