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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惠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游惠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99、1200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73、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0.47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管1支(總毛重0.49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調科壹字第11223003520號)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屬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8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2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99號、第1200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73號、第74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含有如附表「毒品成分」欄所示之毒品成分,有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毒品成分 鑑定報告 1 粉塊狀檢品2包(合計淨重0.47公克、驗餘淨重0.47公克、空包裝袋總重0.52公克)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2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3520號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564號卷第145頁) 2 含晶體之吸管1根(毛重:0.4914公克【含1根吸管及1個塑膠袋重】、淨重0.1463公克、驗餘淨重0.1438公克) 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564號卷第1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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