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偉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毒偵字第5272號、111 年度緩字第321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 年度執聲沒字第2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淨重零點伍壹肆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伍壹壹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0 年毒偵字第5272號被告廖偉傑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 年,並已於民國113 年1 月13日期滿。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 包(淨重0.514 公克,驗餘淨重0.5119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5519」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毒品包裝袋與內含之該毒品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