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422,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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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勝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91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包(驗餘總淨重11.6289公克)及其外包裝袋10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91號被告楊勝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

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包(總淨重:11.663公克、驗餘淨重:11.6289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876號解釋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戒毒偵字第191號卷第2頁及背面);

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塊8袋、白色微潮結晶1袋、白色粉末1袋(共10袋,驗前總淨重11.663公克、驗餘總淨重11.6289公克),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1年6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考(見毒偵字第3958號卷第24至26頁、53頁及背面),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均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0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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