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425,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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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25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潤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潤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民國110年7月15日、111年3月4日、111年4月12日、111年7月22日分別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編號1至4備註欄所示資料存卷可考,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物確實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包裝附表編號1、3、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及附表編號2(聲請書原記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940公克,驗餘淨重0公克】)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送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 官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
(含數量/重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總毛重:2.3公克)暨其外包裝袋2個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第5723號卷第12至14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字第5723號卷第51頁)
 鑑定結果:
白色透明結晶2包(證物外觀顏色一致,隨機取1件進行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公克)之外包裝袋1個
(聲請書原記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940公克,驗餘淨重0公克】)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第2477號卷第12至14頁)
2.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字第2477號卷第42頁)
 鑑定結果:
 淡黃色粉末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成分。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976公克)暨其外包裝袋1個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第3021號卷第22、26頁)
2.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6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字第3021號卷第64頁)
 鑑定結果: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驗餘淨重1.7036公克)暨其外包裝袋2個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第5221號卷第27至29頁)
2.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字第5221號卷第96頁)
 鑑定結果:
⑴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量1.599公克)
⑵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量0.104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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