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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6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國棟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含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屬於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75號裁定命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3月20日釋放,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被告於該案中,於111年12月7日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以乙醇溶液沖洗後,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卷第9至11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15頁),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如附表所示之物因有第二級毒品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毒品成分 鑑定書 1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1支(毒品成份因量微無法磅秤) 第二級毒品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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