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456,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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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56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葉駿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4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駿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4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111年度毒偵字第7606號併入本件執行),並已於民國113年4月20日期滿。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456號為緩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9977號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3年4月20日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執行卷證無訛。而被告於111年5月9日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備註欄所示資料存卷可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實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包裝附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6個,因其上殘留之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送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 官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附表:
品項
(含數量/重量)
備註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驗餘淨重:5.8554公克)暨其外包裝袋6個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第3456號卷第10至12頁)
2.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7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字第3456號卷第41頁)
 鑑驗結果:
白色或透明晶體6包,檢出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②二甲基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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