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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國翰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08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692號、第40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國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08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692號、第40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08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692號、第40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均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足考,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如附表編號1、4、5所示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予沒收銷燬;
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鑑驗報告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個)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8008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080號卷第56頁後頁) 2 吸食器1組 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並以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玻璃球1支 以乙醇溶液沖洗玻璃球,並以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含外包裝袋2個) 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驗餘淨重1.3818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692號卷第37頁反面) 5 白色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個)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2.6532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見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024號卷第46頁正反面) 6 吸食器3組 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並以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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