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496,2024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晉豪


李宇翔


DEFAIS STEPHAN MARCEL VICTOR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他字第1073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二甲基色胺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晉豪、李宇翔、DEFAIS STEPHAN MARCEL VICTOR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他字第10734號案件行政簽結。

該案查扣二甲基色胺1包(驗餘淨重0.3公克,含包裝袋1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規定之說明: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二甲基色胺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

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本件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之情形:㈠扣案乾燥植物1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驗,結果檢出二甲基色胺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3月24日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附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殘留之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視為第二級毒品,屬於違禁物。

㈡告發人(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前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告發被告許晉豪、李宇翔、DEFAIS STEPHAN MARCEL VICTOR涉嫌製造第二級毒品,並提供乾燥植物1包為證據予警扣押,經警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以112年度他字第10734號案件行政簽結等事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112年11月8日新北警樹刑字第1124360912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0734號案件簽呈在卷可憑,堪認本案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銷燬,且依法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合上述,檢察官之聲請應予准許。

至送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