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530,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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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政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8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84號被告董政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02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5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2年10月23日因停止處分執行出監,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

而被告為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分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鑑定結果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有如附表所載之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無疑,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亦應整體分別視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單獨聲請本院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出處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186公克,取樣0.004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182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聲請書漏載「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誤載「111年3月11日」,應予補充更正)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430號卷第159頁 2 白色結晶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054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053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7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955號卷第89頁 3 白色粉末3包、粉塊狀檢品1包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總淨重6.08公克,總驗餘淨重5.98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0月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0700號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533號卷第50頁 4 米白色粉末1包、白色粉末1包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總淨重9.6990公克,取樣0.5187公克鑑驗用罄,總驗餘淨重9.1803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731號卷第1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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