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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宇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847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宇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436、3626、3846、4517、6005(按聲請書漏載)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847公克),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等附卷可稽,是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436、3626、3846、4517、60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
(二)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1847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佐(見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846卷第10至12頁、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436號卷第5頁),屬違禁物,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薛巧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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