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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志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562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4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志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5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如附表「聲請書所載品項」欄所示之物,有附表「備註」欄所示資料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聲請書漏載第1款)所規定之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謝志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民國113年1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5、16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前案)確定,又本件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行為,係在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已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而經同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562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證無訛。
(二)本件查扣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品項,均經檢出海洛因成分,而附表編號4、5所示之品項,均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2、4、5備註欄所示資料在卷可佐,堪認附表編號1、2、4、5品項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至包裝上開第一、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及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品項,因其上分別殘留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被告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白色粉末檢品1包(驗餘淨重1.38公克,聲請書將其列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中之1包),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有附表編號3備註欄所示鑑定書在卷可憑,而非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編
號
品項
(含數量/重量)
備註
聲請書所載
品項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包(合計驗餘淨
重1.11公克)暨其
外包裝袋2個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
第1829號卷第25至33頁)
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
7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3180號
鑑定書(毒偵字第1829號卷第157
頁),鑑定結果:
⑴米白色粉末檢品2包(合計驗餘淨重
1.11公克),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成分。
⑵碎塊狀檢品1包(驗餘淨重3.11公
克),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成分。
⑶白色粉末檢品1包(驗餘淨重1.38公
克),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
分。
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4包
(驗餘淨重
5.60公克、
純質淨重4.
14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驗餘淨重3.1
1公克)暨其外包
裝袋1個
白色粉末檢品1包
(驗餘淨重1.38公
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3包(合計
驗餘淨重1.8478公
克)暨其外包裝袋
3個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
第1829號卷第25至33頁)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
年6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
品鑑定書(毒偵字第1829號卷第13
1、132頁),鑑定結果:
⑴白色透明結晶3袋(合計驗餘淨重1.
847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
⑵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驗餘淨重1.83
0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
命4包(驗
餘淨重3.67
86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包(驗餘
淨重1.8308公克)
暨其外包裝袋1個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之殘渣袋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
含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
1個
第1829號卷第25至33頁)
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
7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3180號
鑑定書(毒偵字第1829號卷第157
頁),鑑定結果:
殘渣袋1只,經檢驗發現有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成分殘留。
成分之殘渣
袋1個
吸食器1批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
第1829號卷第25至33頁)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
年6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
品鑑定書(毒偵字第1829號卷第13
1、132頁),鑑定結果:
吸食器具1批,經乙醇沖洗,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吸食器1批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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