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621,2024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筱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3603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筱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3619公克,驗餘淨重0.3603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9、120號為不起訴處分,有前述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被告為警查獲扣案之前述海洛因1包(淨重0.3619公克,驗餘淨重0.3603公克),屬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佐(113年度聲沒字第498號卷第4頁)。

從而,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屬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