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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27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蕭新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92號被告蕭新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11年5月29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87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396號裁定送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毒抗字第111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於111年11月28日入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於112年6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92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裁定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含有如附表「毒品成分」欄所示之毒品成分,有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 新北地檢署相關案號 | 扣案毒品名稱 | 毒品成分 | 鑑定報告 |
1 |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12號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307公克、驗餘淨重0.1287公克) |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7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3689號卷第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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