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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豐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9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3年度戒毒偵字第94號被告張豐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該案所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㈠被告張豐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14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2年5月1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時間施用毒品犯行,係在上開強制戒治前所為,為強制戒治效力所及,上開案件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新北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
本案警方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被告所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確含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毒品命成分,有如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鑑定書在卷足憑。
依上開說明,此部分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至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海洛因1包,經取樣鑑驗後,已無剩餘,本院無從宣告沒收銷燬,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施用毒品日期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案號/鑑定報告
卷頁
111年6月1日
①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1包(淨重0.
86公克、驗餘淨
重0.83公克)
②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 包
(淨重0.8270 公
克、驗餘淨重0.8
268公克)
①檢驗出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成分
②檢驗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
用藥物實驗室111
年8月5日調科壹
字第11123015690
號鑑定書
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1
11年6月15日航藥
鑑字第0000000號
毒品鑑定書
新北檢112年度
戒毒偵字第94號
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111年度毒
偵字第1657號卷
第153頁
111年8月14日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1包(淨重0.35
03 公克、取樣
檢驗出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
11年9月21日北榮
毒鑑字第C000000
新北檢111年度
毒偵字第5720號
卷第51頁
量:0.3503 公
克、驗餘淨重0公
克)
0號毒品成分鑑定
書1份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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