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643,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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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振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總淨重零點貳零肆參公克,含包裝袋貳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905號被告林振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民國113年6月15日期滿。

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027公克、0.1016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明文規定;

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9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6月15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白色粉塊1包(淨重0.1056公克,驗餘淨重0.1027公克)、白色粉末1包(淨重0.1038公克,驗餘淨重0.1016公克),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905號卷第46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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