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644,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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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國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6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國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欲宣告沒收之違禁物,原則上雖應於有罪判決時,一併宣告沒收,然於犯罪行為因法律上或事實上之原因,對於行為人為不起訴處分或經起訴後因上開原因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因未為有罪之判決,案內之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自得由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王國勝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56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14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2年7月21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被告另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前之110年12月11日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為上開強制戒治之效力所及,而均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被告於上開案件中為警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各如附表所示,並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附卷可憑,而吸食器上所殘留之毒品殘渣已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核均屬違禁物,應依前述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各該毒品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其內,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定時取樣部分,已因檢驗後耗盡不存在,該部分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110年度毒偵字第1758號 1.白色透明結晶3包(總毛重2.227公克,含包裝袋3只) 2.吸食器1支(含玻璃球)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4217-1、DAA4217-2號)(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758號卷第79至80頁) 2 111年度毒偵字第2232號 1.粉末檢品1包(淨重0.30公克,驗餘淨重0.17公克,含包裝袋1只) 2.粉末檢品1包(淨重2.73公克,驗餘淨重2.70公克,含包裝袋1只) 1.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四級毒品氯硝西泮成分。
2.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純質淨重2.13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0200號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4263號卷第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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