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JANE PATRICIA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他字第723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之郵票貳拾肆張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JANE PATRICIA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10月5日簽結,扣案之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係屬違禁物,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8年1月29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102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財政部關稅署臺北關108年1月3日查扣之郵票25張,隨機抽樣1張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成分一情,有財政部關稅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法務部調查局108年1月29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1020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考(見108年度他字第7233號卷第2、4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