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原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332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貳點捌柒捌柒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原文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327號簽結,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2.8787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5年度毒偵字第3327號簽結,有檢察官簽呈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26頁);
而被告於該案中,於警查扣之白色結晶3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毛重3.5370公克,淨重2.8790公克,取樣0.0003公克,驗餘淨重2.878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卷第8至9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23頁),前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2.8787公克)屬第二級毒品,及盛裝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個,因有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而送鑑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