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648,202407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UHTARUDIN(中文姓名:盧釘)(印尼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MUHTARUDIN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5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淨重8.5420公克),係屬違禁物,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0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於民國10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20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2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5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署不起訴處分書及上開刑事裁定在卷可查。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0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扣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執此,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備註 出處 白色透明結晶塊4袋 (含包裝袋4個) ⒈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⒉驗前毛重9.5510公克,驗前淨重8.5420公克,因鑑驗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8.541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0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毒偵卷第31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