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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州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原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彥州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4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係屬違禁物,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年北市鑑毒字第121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6年7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408號、106年度毒偵緝字第4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年北市鑑毒字第121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附表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於法應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毒品檢驗結果 毒品檢驗報告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4包 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4包,總毛重3.41公克,總淨重2.01公克,4包各取0.01公克化驗,總淨重餘1.97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年北市鑑毒字第121號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753號卷第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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