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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25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伍陸陸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566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98號、毒偵字第36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而被告為警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8582公克,驗餘淨重0.8566公克),經送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2084號卷第14-16、47頁)。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是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亦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鑑定時之取樣已因鑑定用磬,失其違禁物之性質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含有無法析離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宣告沒收銷燬之。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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