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655,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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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承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08公克)及吸食器2組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曹承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6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46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08公克)及吸食器2組,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尖端生技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3757-1、DAA3757-2,下稱台灣尖端生技公司鑑定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下稱民用航空局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6號及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46號為不起訴處分,經檢察官職權送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7032號駁回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新版】在卷可考【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6號卷第32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691號卷(下稱新北地檢署毒偵卷)及本院卷】。

(二)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108公克)及吸食器2組,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生技公司鑑定報告及民用航空局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佐【見新北地檢署毒偵卷第14至16、37至38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22號卷(下稱臺北地檢署毒偵卷)19至21、75頁】,可知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屬違禁物,又上開吸食器2組為被告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使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新北地檢署毒偵卷第9頁正、反面及臺北地檢署毒偵卷第17至18頁),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薛巧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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