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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6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肆捌捌貳公克,含包裝袋貳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685號被告陳志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
經查,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共淨重0.5324公克),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足證,爰依上開說明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6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
而該案中被告為警扣得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為0.5324公克,取樣0.044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為0.4882公克)一節,有該公司出具之112年6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
是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認屬違禁物。
從而,聲請人對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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