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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建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0、61、6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廖建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90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5、76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9、60、61、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㈠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372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12年2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可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642號卷,下稱毒偵3642卷,第169、189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撤緩字第548號卷,下稱撤緩548卷,第16頁;
同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29號卷,下稱毒偵429卷,第69頁)。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扣案物品,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 合計驗餘淨重1.28公克 (毒偵3642卷第169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袋 驗餘淨重0.9404公克 (毒偵3642卷第189頁)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袋 驗餘淨重2.5951公克 (毒偵3642卷第189頁)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6包 合計驗餘淨重10.5258公克 (撤緩548卷第16頁頁)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合計驗餘淨重0.5057公克 (撤緩548卷第16頁)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0.3320公克 (毒偵429卷第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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