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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聰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6392、63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0.4107公克、0.4463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范聰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392、639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539、2261、33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為0.4107公克、0.4463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2年2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
從而,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屬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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