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668,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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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05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含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6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惟該案所查扣物品(殘渣袋1只),內容物經鑑驗結果屬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2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

且因此毒品(屬於違禁物)已附著於該包裝袋,而均難以單獨析離,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10年9月13日為警查扣殘渣袋1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一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2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前開殘渣袋所含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因海洛因黏附其上無法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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