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670,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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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家禾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40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24、326、327、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家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24號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之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7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5月6日釋放出所,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24號等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

本案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白色或透明晶體共4包,經送驗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堪認白色或透明結晶4包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甲基安非他命;

另如附表編號3所示殘渣袋7包經送檢驗,以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而依現今之鑑驗方式,包裝袋或殘渣袋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是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品之包裝袋、殘渣袋均應視同毒品,堪認屬違禁物無訛。

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數量、重量 檢驗結果 檢驗報告 案號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2652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318號卷第107頁)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24號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4032公克) 同上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096號卷第93頁)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26號 3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1076公克)、殘渣袋7個 同上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035號卷第27、29頁)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27號 4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2085公克) 同上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缉字第328號卷第9頁)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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