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686,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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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金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2026號、第20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許金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026號、第20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許金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6月20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026號、第20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如附表),自均屬違禁物,並係被告施用所剩餘毒品,是依前揭說明,足認本件聲請正當,應予准許。

又盛裝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塑膠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塑膠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則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成分 鑑定書 1 褐色晶體 1包(淨重:0.0123公克;
驗餘淨重:0.0102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26日毒品成分鑑定書 2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淨重:0.3673公克;
驗餘淨重:0.3623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29日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 3 米白色粉末 1包(淨重:0.1364公克;
驗餘淨重:0.1314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4 香菸 1支(毛重:0.6694公克;
驗餘淨重:0.5657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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