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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字第6085號、103年度毒偵緝字第448、44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壹點陸零柒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萬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6085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6080公克),係屬違禁物,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9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6085號、103年度毒偵緝字第448、4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米白色晶體塊1包(淨重1.6080公克,驗餘淨重1.6078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9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考(見103年度毒偵字第6085號卷第8至10、50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至包裝上開米白色結晶塊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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