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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詠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4年度偵字第26561、26562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詠祥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6561號、第26562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手槍1枝、子彈2顆,係屬違禁物,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5年1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8月19日刑鑑字第1040071471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條亦規定甚明,自屬違禁物。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即死者林詠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104年7月20日11時53分,被告在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處因與前女友黃芯瑀發生爭吵後持槍、彈朝自身頭部開槍自盡,而員警接獲報案到場處理時,在上開處所扣得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及於被告所穿著之褲子口袋內扣得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4年9月24日以104年度偵字第26561、265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證人黃芯瑀於警詢中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員警104年7月20日職務報告、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新北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轄內林詠祥自戕案現場勘察報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如各該備註欄所示,並有如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認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前述規定沒收或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8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附表:
編
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重量
備註
白色結晶
1包
淨重12.105
公克、驗餘
淨重11.982
公克
①鑑驗結果: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
②鑑驗報告: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航
空醫務中心105
年1月28日航藥
鑑字第0000000
號、第0000000Q
號毒品鑑定書
(見104 年度偵
字第26561 號卷
第94-1 至95 反
頁)
白色透明結晶
7包
淨重共計6.4
26 公克、驗
餘淨重共計
6.3409公克
手槍(槍枝管
制編號000000
0000)
1枝
①鑑定結果:認係
改造手槍,由仿
半自動手槍製造
之槍枝,換裝土
造金屬槍管而
成,擊發功能正
常,可供擊發適
用子彈使用,認
具殺傷力
②鑑定報告: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104年8月19
日刑鑑字第1040
071471號鑑定書
(見104 年度偵
字第26562 號卷
第19至21頁)
子彈
3顆
( 應沒
收數量
2顆)
①鑑定結果:認均
係非制式子彈,
由金屬彈殼組合
直徑約8.8±0.5m
m 金屬彈頭而
成,採驗1顆試
射,可擊發,認
具殺傷力
②鑑定報告: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104年8月19
日刑鑑字第1040
071471號鑑定書
(見104 年度偵
字第26562 號卷
第19至21頁)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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