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695,2024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8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包裝袋參包(共驗餘毛重零點陸捌貳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奕辰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46號、毒偵字第2868號、第475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各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再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46號、毒偵字第2868號、第475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再經核閱該不起訴處分書後認為無誤。

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共驗餘毛重0.6827公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職業醫學及臨床毒物部鑑定結果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762號毒偵卷第33頁至第36頁、第37頁、第41頁至第44頁、第45頁、2868號毒偵卷第4頁),堪以認定,是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前揭規定及說明,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故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