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696,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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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坤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1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零貳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108號被告施坤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024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3年3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自應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施坤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108號偵查後,認此係其於113年2月29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所犯之施用毒品行為,已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

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4054公克,驗餘淨重0.402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3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足參,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為憑,是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認屬違禁物。

從而,聲請人聲請此部分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觀全情尚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必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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