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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世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79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秤重)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康世昌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9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6公克)及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1組,均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2月1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6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2月1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參,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並為違禁物,而其外包裝袋與殘留之第二級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
另扣得之吸食器1組,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全圖譜掃描(FULLScan)鑑驗分析,檢出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亦有上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同毒品整體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述扣案物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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