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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少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 年度偵字第76082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 年度聲沒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2 年偵字第76082 號被告韓少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毒品咖啡包301 包、12包、愷他命1 包等物,經送驗後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愷他命、溴去氯愷他命等成分,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毒品包裝袋與內含之毒品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附表:
編 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重量 檢出毒品成分 1 毒品咖啡包 301包 合計淨重684.37公克 驗餘淨重683.04公克 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 (純度6%) 2 毒品咖啡包 12包 3 白色晶體 1包 淨重0.7438公克 驗餘淨重0.7408公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溴去氯愷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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