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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駿杰(原名陳俊融)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0.7994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駿杰(原名陳俊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13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398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0.7994公克),經檢出含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訂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131號及112年度毒偵字第43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前案紀錄表【新版】在卷可考(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398號卷及本院卷)。
(二)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共2包(驗餘淨重共0.7994公克),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按經誤載為「三級毒品愷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佐(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4254號卷第51至56、147頁),可知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屬違禁物,檢察官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薛巧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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