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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琮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4800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一包(驗餘淨重零點八六三二公克,含外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琮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8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期滿,該案所查扣之大麻1包,經送鑑定之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8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3年6月19日期滿,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刑案系統觀護終結原因表在卷可稽;
於111年5月2日扣案之大麻1包(驗前淨重0.8640公克、驗餘淨重0.8632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5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考(見毒偵1407號卷第17至21頁、99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而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包裝上開大麻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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