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單禁沒,719,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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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智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壹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666號受刑人林智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11安保9125號),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自應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智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6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業於113年6月1日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從而該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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